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5
在实务中,不少老人在不同时期订立了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继承人之间因此产生争议。遇到这种情况,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规则。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要每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现在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均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老人先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来又以自书遗嘱或其他形式变更了内容,只要后一份遗嘱合法有效,就以后一份为准。
遗嘱部分冲突的,不冲突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多份遗嘱只是部分内容相抵触,那么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遗嘱为准,不抵触的部分各自有效。例如,前一份遗嘱将房产给长子,后一份遗嘱将房产给次子,但两份遗嘱都将存款给女儿,那么房产按后一份遗嘱处理,存款仍按遗嘱给女儿。
每份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果后一份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那么就不能以后一份为准,而应当以前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因此,订立遗嘱时务必注意形式要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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