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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

黄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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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3

订立遗嘱是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身后财产,但并非所有遗嘱都能产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因为遗嘱存在各种瑕疵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最终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如果立遗嘱时已经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意识不清,所立遗嘱无效。判断行为能力的时间点是"立遗嘱时",立遗嘱前或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实践中,有的继承人以不赡养、不照顾老人相要挟,逼迫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有的编造虚假情况欺骗老人,使老人在错误认识下订立遗嘱。但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伪造遗嘱是指非遗嘱人本人制作、假冒遗嘱人名义订立的遗嘱,全部内容均无效。篡改遗嘱是指在真实遗嘱的基础上对内容进行涂改、增删,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情形: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比如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处分个人财产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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