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遗嘱开始涉及“居住权”的安排。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保姆、朋友、再婚配偶等)设定居住权,使其在一定年限内或终身居住于特定房屋,而房屋的产权仍由继承人继承。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定居住权的遗嘱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居住权人的姓名、居住的房屋位置、居住的期限、有无对价等。
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在继承开始后发生效力,继承人不得擅自取消居住权。居住权制度为遗嘱人灵活安排养老和身后财产提供了新的法律工具,值得关注和运用。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下一篇:共同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