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2
见证人是见证遗嘱订立过程的重要角色,其资格有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范围较广,包括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设定这一资格限制,旨在保证见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因见证人与继承存在利益关联而影响遗嘱效力的客观认定。如果选择了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作为见证人,该遗嘱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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