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遗嘱人有权随时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撤回或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订立一份新的遗嘱,明确表示撤回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在遗嘱上作出修改或补充,并由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中表示将某房屋留给子女,但遗嘱人后续将该房屋出售,此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个人意志的最大尊重。立有多份遗嘱的,建议在最后一份遗嘱中明确声明“此前所立遗嘱一律作废”,以避免争议。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下一篇: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