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较强、证据价值较高、争议风险较小等优点。公证机构对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制作规范的公证文书。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遗嘱,无论最后一份是何种形式,均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已被废止。这一修改更加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如自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变更财产安排,而不再受限于必须前往公证处再次公证的程序障碍。
尽管如此,公证遗嘱由于有专业机构的把关,遗嘱效力争议的概率仍然较低,仍然是值得推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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