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2
口头遗嘱是最特殊的一种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面临紧急生命危险且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如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战争等。-
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其财产处分意愿。口头遗嘱的致命弱点是其效力具有高度临时性: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而未为之,那么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视为从未存在过。
因此,口头遗嘱本质上是一种“权宜之计”,只能解决紧急情况下的燃眉之急,并不适合作为长期财产规划的普通方式。实践中,仅凭亲友的口头转述或录音片段主张继承权益,往往因形式不合要求或危急情况已消除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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