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具体而言,遗嘱人应当在录音或视频中清晰口述遗嘱内容,表明自己的身份、立遗嘱的时间地点,同时见证人也应在录音录像中出现或通过旁白表明身份,确认在场见证的事实。录音录像遗嘱的优点是可以直观再现立遗嘱的过程,证明力较强;缺点是技术要求较高,且存在被篡改或剪辑的可能。
因此,建议在录音录像时尽可能多地保留环境信息,使用连续录制而不暂停的方式,录制完成后妥善保管原始载体。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是不同的概念: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下订立,且危机解除后失效;而录音录像遗嘱是书面遗嘱的替代形式,可以常态使用。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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