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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

黄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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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上的签名能否用盖章、指印、画押等方式替代?

      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920


问:自书遗嘱上的签名能否用盖章、指印、画押等方式替代?

司法实务中,关于遗嘱上的签名能否用盖章、指印、画押等方式替代的问题,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签名仅是证明立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而非唯一证据。而盖章、指印、画押等也可起到同样证明作用。在当前社会大众法律认知水平参差不齐且遗嘱以指印、盖章等方式确认较为常见的情形下,可考虑将签名的外延扩大至上述其他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嘱上的签名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不能以盖章、指印等方式替代。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这针对的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且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都可事后从合同当事人处得到印证,但就立遗嘱而言,由于立遗嘱人立遗嘱后多已死亡,无法事后向其核实盖章或指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只有通过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才可以通过该签名笔迹特征,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身份,防止出现身份伪造冒用情况。对此,《民法典》第1134条也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此外,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该条也同样强调了应当有“本人签名”。



(责任编辑: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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