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22
由于立遗嘱人制作遗嘱时通常没有他人在场见证,而其随后死亡又会导致死无对证,故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判断其遗嘱的真伪。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亲笔书写固然可以作为立遗嘱人本人制作遗嘱的有力证据,但其却不能直接区分该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起草的遗嘱草稿抑或最终定稿。此时,立遗嘱人本人在遗嘱上签名确认就至关重要。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是遗嘱表现的遗嘱人的人格痕迹,因而具有认可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愿意让遗嘱发生效力的作用。
从确认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言,该签名只需体现立遗嘱人的人格痕迹即可,并不必须为立遗嘱人的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自然人除了用身份证上正式姓名外,还经常用艺名、小名、昵称、绰号等方式代表本人。故对本处签名应作广义理解,只要能确认遗嘱上单独书写的特定称谓是指向立遗嘱人本人,则都应属于本条所指签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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