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829
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继承纠纷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诉讼的依据,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个实体请求权可以是全部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实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放弃管辖上的利益,而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因为在有些类型的案件(如争议标的是特定物的案件)中,这种方式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中,该第三人的地位实际上是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则是他的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形成两个独文之诉的合并。适当分给遗产的人虽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其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所享有的适当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独立于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在继承诉讼开始后,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该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继承纠纷之诉,在继承纠纷之诉的原告撤诉后,仍然有权利以另案原告身份继续进行诉讼。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据此,依据本条规定,在适当分给遗产的人认为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对以下两方面问题作出实质审查:一是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应当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份额。
(责任编辑: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