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665
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作为原告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因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条规定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其提起诉讼仅是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案件性质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适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能够在诉讼法和实体法上产生如下几个方面的效力:一是启动诉讼程序或发生诉讼系属。起诉是诉权的行使方式,只要原告起诉。诉讼程序就启动或诉讼系属就发生,法院就得审查起诉是否合法并应裁定是否立案、受理。二是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否则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三是产生不可撒销的效力。对于原告起诉后产生的诉讼程序,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撤诉法院作出判决等)外,任何人不得撤销。四是中断诉讼时效。原告起诉,即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其实体权益,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据此,依据本条规定,在适当分给遗产的人认为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对以下两方面问题作出实质审查:一是适当分给遗产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应当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份额。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
上一篇: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