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 点击: 0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
案例名称:向美琼、熊伟浩、熊萍诉张凤霞、张小勇、王旭东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熊毅武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张凤霞为遗嘱执行人。熊毅武去世后,张凤霞作为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熊伟浩、熊萍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凤霞执行遗嘱,从遗产中收取30%的代理费。后继承人向美琼(熊毅武之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张凤霞与熊伟浩、熊萍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
裁判理由:
公证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具有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负责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的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来源于遗嘱人的指定,其职责是法定的,而非基于与继承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以此谋取利益。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而非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已经包含在遗嘱人对其的信任和指定之中,不应再另行收取费用。
从遗产中收取30%代理费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签订协议,约定从遗产中收取高额代理费,实质上是利用其遗嘱执行人的地位谋取私利,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该协议将遗嘱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继承人如认为遗嘱执行人履行职责不当,可以依法申请更换或要求赔偿。遗嘱执行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遗嘱执行人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损害继承人利益,继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遗嘱执行人,或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对于规范遗嘱执行行为、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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