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 点击: 0
<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strong>【裁判摘要】</strong></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strong>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strong>,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strong>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strong>,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strong>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strong>。</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strong>【基本案情】</strong></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唐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关于财富中心房屋,2002年12月16日,唐某甲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总金额为1579796元。截止唐某甲去世时,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7125.88元未偿还。唐某甲去世后,唐某认为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由三人均分,李某某则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strong>【裁判理由】</strong></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三个问题:</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第一,《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该约定系唐某甲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第二,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法院认为,<strong>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strong>,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strong>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strong>,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第三,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法院认为,<strong>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strong>,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拥有",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财富中心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因此,虽然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strong>【判决结果】</strong></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text-indent:2em;">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 </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 </p><p style="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20px;line-height:1.8;"><strong>【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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