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683
110.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问:我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我和张某自1997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我为其生了两个儿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的两个儿子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请问,我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你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你和张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出你和张某存在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因此,基于你同张某自1997年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你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按:黄律师的观点,虽然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故如果同居的一方能够证明其属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分给适当遗产。)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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