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84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上述规定中提及“缺乏劳动能力”,什么是缺乏劳动能力?又如何认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1、缺乏劳动能力的含义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代位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体力、脑力或技术等方式参加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一般而言,代位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可以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判断,比如代位继承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老体弱的成年人或者身患重病无法通过劳动换取收入的,都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对于代位继承人存在伤残等情况,无法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准确判断其是否缺乏劳动能力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是否缺乏劳动能力。
2、缺乏劳动能力的时间节点要求
认定代位继承人是否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时间节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本解释第25条对遗嘱继承下的时间节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补充,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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