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648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因为继父母子女间在本质上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产生继承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那么在继父或母与继子女之间虽已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因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等原因又终止了相互间的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应随之丧失。
也有观点认为,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的规定,继子女在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后,其与继父或母的抚养关系并不必然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在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后,继子女愿意继续同继父或母一起生活,继父或母也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那么他们之间仍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享有继承权。在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后,继子女不再与继父或母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或母放弃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的,应当认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相应消灭。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赞同扶养关系一旦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也随之丧失。
我们认为,基于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等原因,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继父或母对于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可能因继父或母的个人意愿而终止,相互不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社会主义扶老育幼道德价值的提倡,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并不当然消灭,继父母子女间仍相互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人。但是,在考虑其应继承的份额时,应当依据继父母子女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