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571
抚养,通常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住行,进行生活照料,给予精神关爱,从而保障其健康成长。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或者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
因我国立法对“抚养教育”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中对此确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才能算作抚养教育;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即可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即便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共同生活,只要继父母负担了抚养的费用,就应认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我们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可以表现为给付抚养的费用,但这并非意味着抚养教育义务即是纯粹的金钱给付义务,抚养同时也应是被抚养人和抚养义务人之间亲情纽带的体现,判断是否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能简单以是否给付金钱来作出评价,一般要求继子女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当然,对于没有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母,认定其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时,应当从严把握:其配偶作为继子女的生父或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不能等同于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但是,继父或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一般也可以认定为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