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 600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并不是所有继父母或者继子女都能够进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的继父母或者继子女应符合“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
一般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具体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或者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二是继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
三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持续供养继父母,或者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若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或者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