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714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可能存在知道有继承人但却无法通知情形。但如果出现无法通知的继承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无法通知的继承人死亡的,如果该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且并没有放弃继承的,则应按照《民法典》第1152条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将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如果该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早于被继承人,只是于继承开始后得知其死亡的消息、则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
(3)如果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即继承人死亡发生在将其遗产份额交由保管人或保管单位之后,则是一个新的继承问题,由其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在唯一的继承人下落不明或多个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时,可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处理。
本条所调整的一般为同时存在已通知到和无法通知继承人的情形,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下落不明的,遗产继承人出现之前,遗产保管人仍应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待该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则应依法分配、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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