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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649


关于遗产保管人的概念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维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本条涉及的遗产保管为遗产分割开始后的保管问题,且与“存有遗产的人”不同,本条的“保管人”不是基于对遗产的事实占有,也非基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而是基于司法权的暂时保管、即为人民法院指定。此处的保管人可能是原来存有遗产的人也可能为人民法院另行指定的更适合的保管人关于遗产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相关的规定,但与保管合同又有所区别。

1关于遗产保管人的权利。第一,保管遗产的紧急处置权。例如,存有的遗产是常温下易腐败变质类物品,则保管人有权以寄存于专业的仓储机构或变卖、拍卖后保管其价金。第二,费用偿还请求权。遗产保管人一般情况下为无偿保管,但对于遗产保管人因保管遗产支出的合理费用,保管人享有请求予以偿还的权利。除此之外,若有约定,则保管人还有按照约定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等,而此时遗产保管人也应当承担有偿保管的高度注意义务。

2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义务。《民法典》第892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条对于遗产保管人的保管义务,也为保管合同中对保管人要求的相同注意义务,即“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即保管人需要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存有的遗产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遗产不被损毁、灭失。对于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有能力采取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明显不当等行为,就违反了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对于存有遗产的保管人来说一方面不得侵吞遗产,即不得据为己有另一方面,不得争抢遗产,不仅保管人不得争抢遗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争抢,即便是有权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得争抢遗产,只能依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取得遗产。侵吞、争抢遗产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文所述,本条保管人同存有遗产的人可能存在重合,故有关义务原则上也可类推适用。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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