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自书遗嘱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一种遗嘱形式,但其形式要件不可忽视。
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
第一,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或打印后仅由遗嘱人签名;
第二,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签名,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三,必须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包括:遗嘱内容由他人代笔而仅有遗嘱人签名、遗嘱未注明日期或日期不全、遗嘱涂改处未签名确认等,这些瑕疵都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此外,自书遗嘱中如果指定他人为遗嘱执行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建议另行订立新遗嘱,而非在原遗嘱上涂改。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由专业机构审查并制作,效力仍有较好保障。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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