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问题相对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子女范畴,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对年迈的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这种扶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稳定的,而非临时性或礼节性的。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继子女仍可以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仍然可以同时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形成双重继承关系。这一制度既保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实的情感联系,也尊重了血缘关系的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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