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点击: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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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2.02 |
生效日期: | 2016.02.02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 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 明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 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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