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0
<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在继承问题上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实务中,因养子女继承权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p><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该条明确规定<strong>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strong>。因此,养子女当然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p><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strong>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strong>。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不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所谓的"养子女"也就不能以养子女身份主张继承权。如果是1992年《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收养关系成立。</p><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需要注意的是,<strong>养子女继承养父母遗产后,不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strong>。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p><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在继承份额上,<strong>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strong>。如果养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只能在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范围内按照法定继承参与分配。</p><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 </p><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size: 20px; line-height: 1.8; font-weight: bold;">【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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