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 黄林奎律师 点击: 1
实务中常遇到这样的咨询:父母都已去世,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产生分歧,到底有没有权利分遗产?这个问题要从法定继承的顺序说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法定继承人分成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只要逝者还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在世,兄弟姐妹就无权参与遗产分配。只有在第一顺序全部缺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介入。
这里要注意"兄弟姐妹"的范围。法律上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并非只有一母同胞的亲兄弟姐妹才能列入第二顺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规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继承范围。
实务中兄弟姐妹因遗产反目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一人在世,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请求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原则上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黄林奎律师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上一篇: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