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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科技发展水平及社会生活习惯相适应,《民法典》在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责任编辑: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黄林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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